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6175671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广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岸口新村后面(石岸口大基边)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0174491P。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广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5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采购合同》和《**租赁及维护合同》均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任何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佛山市禅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管辖协议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