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4执4506号 ***、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3048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执行费411元已经缴纳。 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相关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2020年修正,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