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4执4506号
***、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3048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执行费411元已经缴纳。
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相关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2020年修正,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