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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广安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广某某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8293号 原告:中山市广安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80号1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148849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617567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中山市广安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730.0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2022年5月7日原告按照被告方采购计划以直接送货方式给被告方送去180对防滑胶手套和960对纱手套,货值共1176元。2、2022年5月10日原告按照被告方采购计划以直接送货方式给被告方送去1对安全鞋和200条毛巾(附送货明细单1份00284014),货值共887.54元。3、2022年5月31日原告按照被告方采购计划以直接送货方式给被告方送去劳保鞋、手套、口罩一批(附送货单明细2份00262972、00262973),货值共12666.52元。以上总货款14730.06元,被告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给原告。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双方出具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中的货款金额,但请求法院结合被告现在的经营情况及付款能力酌情减免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22年5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劳保用品;合同有效期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2022年10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分期付款协议书》,内容为:鉴于甲方不能一次性偿还所欠乙方款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付款协议,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14730.06元;乙方同意甲方在2023年3月30日付清欠款;甲方保证按协议规定时间支付乙方欠款;乙方保证在未到甲乙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前不对甲方讨要欠款。因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起诉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4730.06元,有《采购合同》、《分期付款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确认欠付原告货款并承诺按期偿还的情况下,至今未予清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730.06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安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30.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