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琉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2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琉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2003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617567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501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TCRA2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琉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57554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3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受理费625.6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连带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625.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传票等资料,邮件均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尾数为0603、农业银行账户尾数为57××等内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尾数为68××等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均自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止,实际扣划存款773.66元(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退付诉讼费773.66元(受理费625.64元+执行费50元)、执行费98.02元;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粤E×××**、E×××××、E×××××、E×××××、E×××××、E×××××、E×××××车辆,查封期限自本案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提起查封日期均是2023年2月9日)。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进行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郑 辉 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