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奥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28执10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号物业片团综合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书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12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值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1128执10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世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