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8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奥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7500XT。
法定代表人:黄辉平。
被执行人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镇湖城新天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78838816T。
法定代表人:周凡意。
申请执行人江西奥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8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但被执行人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在鄱阳县国际轻工(芦田)产业基地福音产业园3-2-5号地块有房地产【房产证号为鄱房权证芦田乡字第**、21××9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4)字第01106号】及在,1幢一层215号、二层215号,1幢一层216号、二层216号有三处商铺(房产证号分别为鄱房房权证鄱阳镇字第**、8××69号、68××68号),本院正在另案处置上述财产,待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江西奥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法直接主张权利;因被执行人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周凡意的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2.015万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2.01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西奥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发
审判员 艾鹏远
审判员 章黎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