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房民初字第1360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北京市南飞洁具经销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6号国润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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