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房民初字第13607号
原告北京佳美嘉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新生村新北路万乐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传炎。
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6号国润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美嘉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美嘉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美嘉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