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与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中执字第3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魏毅寅,院长。
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6号国润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邱如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千三百五十一万零七百三十四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杨海澄
执行员 张 耀
执行员 马鸿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