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与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中执字第32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魏毅寅,院长。
被执行人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6号国润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邱如意,董事长。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申请执行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九千三百五十一万零七百三十四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5年2月5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洋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
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尚未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杨海澄
执行员 张 耀
执行员 马鸿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