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昌黎惠冀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2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黎惠冀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昌黎县龙家店镇后土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昌黎惠冀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昌黎惠冀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昌黎惠冀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昌黎惠冀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海军
审判员马艳雪
审判员卢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