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03民初1772号

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道**。

法定代表人:顾博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椿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薛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静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桥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椿泰、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静宇及杨鹏、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就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付35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冀[2018]秦山不动产权第0014631号、0014632号)转让事宜组织协议转让或网络竞价;2、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在被告北交所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平台看到河北省秦皇岛岛市山海关区南南西路35号,付35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证项目,转让方为被告中铁山诉公司,批准单位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急需经营场地,原告决定参与受让涉案项目。原告按照挂牌要求提交了受让材料,并于2019年1月7日缴纳了85000元保证金。2019年1月14日被告北交所公司给原告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通知书》确认原告取得涉案项目的受让资格。按照挂牌要求及被告北交所公司的交易规则,两被告在确认原告受让资格后,应立即组织原告协议转让或网络竞价。但经原告多次询间,两被告至今没有组织原告协议转让或网络竞价,也没有给原告任何答复。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2019年5月30日收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发来关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房屋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使用权(冀[2018]秦山不动产权第0014631号、0014632号)转让停止进行的《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函》。二、2019年6月6日,关于停止进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关区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冀[2018]秦山不动产权第0014631号、0014632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已经得到上级公司的批准。三、现已经向北交所申请停止进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关区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冀[2018]秦山不动产权第0014631号、0014632号)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北交所在本项目交易中严格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履行交易机构的职责,没有不当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中铁山桥公司在被告北交所网站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公告项目名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付35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信息披露皮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为:1、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已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85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著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与本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法规及政策要求,如因自身不特合有关发挥后政策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风险、費用和損失。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转让标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变更登记等后续事宣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技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2)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対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金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願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環疵,并愿承担一切黃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開为連约。6、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资格条件为1、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应具有完金民事行为能力。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公告还载明了其他相关内容。本案原告看到该出让公告后,按要求向被告要求提交了受让材料并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北交所交纳的保证金85万元,2019年1月14日,被告北交所给本案原告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通知书》确认原告取得涉案项目的受让资格。2019年5月30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向被告中铁山桥集团送达了《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函》该函要求被告山桥公司停止转让本案涉案土地的使用权。2019年6月6日,被告中铁山桥公司的上级单位中铁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给被告中铁山桥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中铁山桥拟停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被告山桥公司停止战让本案涉案土地、房屋的使用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交所及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9年6月14日被告北交所出具的关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付35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函》该函写明:我所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申请终结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的函》,现将该函转发给贵方。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所将对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付35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进行终结。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山桥公司委托北交所在其网站上所发布的涉案土地及房产使用权转让信息公告,虽载明有挂牌转让的价格、期限和交易方式等信息内容,但实际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要约的不可撤销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要约邀请的变更或撤销情形却未有明确的规定。依照一般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要约邀请人可以变更或撤回要约邀请。根据北交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终结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的函》,被告中铁山桥公司撤回本案中的要约邀请并未违反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定和操作细则,现被告北交所已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转让项目进行了终结,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卓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