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四季御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0370号
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道1号。
法定代表人:顾博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椿泰,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四季御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旱河路168号-3号。
法定代表人:范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勇,男,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季御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