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嘉世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3974号
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嘉世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世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