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3096号
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虎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柴国权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