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304民初2134号
原告: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椿泰,办公室主任。
原告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秦皇岛天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椿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施工日志资料。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担原告指挥中心工程通风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被告施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始终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施工日志资料,致使原告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本院(2016)冀0304民初***0号民事判决书、资料交接笔录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全套竣工验收资料,且本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曾在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被告多次以此理由抗辩,均未被法院采信,原告存在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料的情形,请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28日,原被告订立《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接原告空调通风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被告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原告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双方按约定进行验收;如果被告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原告应收到被告提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被告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原告验收。本案工程于2010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原告代表高**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名,监理单位和被告分别加盖印章。该记录记载验收资料:1、空调水系统子分部工程报验资料一套;2、空调风系统子分部工程报验资料一套;3、空调末端配电子分部工程报验资料一套。之后,原告委托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本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未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不符合要求,则视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本案工程已竣工验收,验收记录上也记载验收资料有三套,足以说明被告在验收时进已向原告交付了竣工资料,否则原告无法组织验收和委托造价审核。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