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安装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安装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2号
原告马成霞。
委托代理人***,系淮滨县北城威尼斯水上会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智琥电梯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安装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二公司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秀
审判员彭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