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3992号
原告:陕西嘉嘉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红旗建材装饰批发市场G2排1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AGEX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堡215号付3号。
被告:陕西兰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县坡1幢20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515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嘉嘉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兰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嘉嘉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嘉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嘉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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