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财保21号
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L06C69L。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湾村委会上芒排村民小组。
负责人:熊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矛盾,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言,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457R。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玉泉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户5300********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24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保额为24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户5300********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2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快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