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56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4571,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路5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大专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片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芒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030152672348,住所地德宏州芒市斑色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6日生,住芒市,系教育体育局规划基建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8日生,住梁河县,系规教育体育局规划基建股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芒市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