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56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4571,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路5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大专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片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芒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030152672348,住所地德宏州芒市斑色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6日生,住芒市,系教育体育局规划基建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8日生,住梁河县,系规教育体育局规划基建股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保山市河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芒市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