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8186271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
法定代表人:蒋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慧,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君,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11390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江东二路**楼。
法定代表人:姚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浙0109财保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3556743.06元内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3556743.06元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周全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