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63号
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C-1607室。
法定代表人:齐凤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盼有,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丽,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纬五路2587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均。
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