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财保3号
申请人: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8186271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
法定代表人:蒋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慧,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君,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11390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江东二路**楼。
法定代表人:姚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4日将申请人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限额3556743.06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华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3556743.06元内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全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