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0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602诉前调确2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