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瑞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执保264号 原告:湖北瑞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达系统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南路陈家墩小区45栋裙楼商铺1层77室。 法定代表人:***,瑞安达系统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本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603号。 法定代表人:***,丰本机电设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达系统公司诉被告丰本机电设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达系统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丰本机电设备公司在湖北银行(账号:12×××23);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账号:57×××18)的存款55万元,并就此于2017年8月31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5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约定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达系统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丰本机电设备公司在湖北银行(账号:12×××23);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账号:57×××18)的存款5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