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06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