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巨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21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巨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巨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07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应支付32379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63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310000元,本院已经划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还反映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通过本次执行,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10000元,因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