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801执2180号
申请执行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7176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0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州地税局有未结工程款,本院已经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了上述工程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该工程款目前还无法执行,201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在恩施州地税局的工程款能够提取后或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2801执21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伍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