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翔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某某、*三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3417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嘉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欣馨家园C1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四季映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翔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广场A栋7层E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嘉宏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四季映象机电有限公司、武汉翔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葵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