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

***、孙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07民初4941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孙某1,男,201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2(孙某1父亲),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祖,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91号(公路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熊国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1与被告***、***、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孙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侯才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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