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武峰建筑架料租赁站、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武峰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九峰村。
经营者:左家世,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小南门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少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武峰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20)鄂06民终8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武峰建筑架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78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案款及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已进行了冻结、划拨,扣划得款人民币3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公积金、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鉴于对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本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查封的财产,需续冻结、查封,请于到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本院。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606执12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乔照阳
审判员  韩胜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