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刚、王会、天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73号
原告方长清。
被告***。
被告王会。
被告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少波,天城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清诉被告**刚、王会、天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长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0元,由原告方长清负担。
审判长苏化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寇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