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04-1号
原告***。
被告王会。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小南门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小南门22号。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会、***、**刚、***、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会、***、**刚、***、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北襄阳孔明菜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王会、***、**刚、***、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