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民初654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县上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县城振兴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347348714。
法定代表人:褚夫军,经理。
第三人:***,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刚诉被告李中波、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程洪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刚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刚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