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25执20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顺和村民委员会赵庄自然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5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宗锋
审判员 李中生
审判员 高振孝
书记员 巩家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