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县城振兴路3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12民终8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7247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