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2民初2711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县城振兴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德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3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6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2591919201800049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