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纵二路西侧岩滨路东侧。
被执行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318855914P,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辽032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