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某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81民初456号之二 原告: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中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64K3L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纵二路西侧(岩滨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3926290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5元,由原告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