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325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费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鲁1325执恢168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恢复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部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1325执恢168号执行案件已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