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山***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费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西侧岩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5581872308,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辽0321民终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