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16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森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瓷洁具市场B1区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96546607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阳,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1600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森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6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78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万元,已冻结4万元)。2020年9月23日,临沂市森山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1334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7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