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7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羲之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2600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享有的30万元债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官镇人民政府享有的30万元债权。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