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东大沟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312民初2504号
原告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东大沟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大沟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被告东大沟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承建被告东大沟庄村委会还建楼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出具的鲁大宇建鉴字[2020]第334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被告东大沟庄村委会质证后认为,阁楼价款部分及变更增加工程价款部分因没有固定合同的约定,也没有增加工程量相关资料,且未经监理人的签字确认,该款应当由原告承担,因双方约定阁楼面积按50%计算,工程增量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现场签证记录,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合法,在评估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到场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确认,本院对鲁大宇建鉴字[2020]第334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并已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主张的要求被告东大沟庄村委会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为32,833,432.00元,被告东大沟庄村委会仍需支付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5,972,310.70元。原告提供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11份,用来证实其施工的11栋居民楼已全部竣工验收,因该11份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皆没有时间记载,被告东大沟庄村委会不予认可,结合本案的实际,该11栋住宅楼居民搬迁入住的日期,即2017年5月1日应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在性质上是法定孳息,即属于与工程价款存在依附关系的从物,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要求被告东大沟庄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二年,从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质保期已满二年,同时双方还约定,质保金支付的时间为质保金到期的第十五天,故质保金支付的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根据双方约定,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故工程质保金为38,805,742.70元×5%=1,940,287.14元,质保金应自2019年5月16日支付利息。未付工程款38,805,742.70元-32,833,432.00元-1,940,287.14元=4,032,023.56元,应自2018年5月1日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该份补充协议有原被告双方的盖章,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对于现场签证记录,该组签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盖章及王森庆、李树永的签字,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结算书,因该结算书系复印件且是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单方形成,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4、对于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拨付计划,该份证明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树永的签字,同时该计划载明,原告施工的11座住宅楼居民已于2017年5月1日搬迁入住,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负责建设东大沟庄村委会还建楼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等清单包含内容,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竣工日期2014年10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合同约定金额38,085,979.6元。后双方签订了《大沟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工期270天,协议第七条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基础工程完成±0.00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完成到标三支付总价款的20%,主体工程封顶支付总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一年支付总价款的5%,质保期二年,剩余5%价款在到期后的第十五天无息一次性付清;协议第十条约定阁楼面积按50%计算。实际施工时,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只建设了11栋还建楼,即11#、16#-21#、26#-29#住宅楼,案涉施工的11座住宅楼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泰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包括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变更增加工程价款、阁楼价款),本院委托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出具鲁大宇建鉴字[2020]第334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合计38,805,742.70元,其中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部分34,550,299.78元,阁楼价款部分2,178,733.80元,变更增加工程价款部分2,076,709.12元。该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为32,833,432.00元。
一、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东大沟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72,310.70元及利息(以4,032,023.56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40,287.14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96元,由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东大沟庄村民委员会负担50,416元,原告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东大沟庄村民委员会负担155,000元,原告山东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彦章 人民陪审员  王长久 人民陪审员  邵国华
书 记 员  吴连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