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三官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利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蒙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
被执行人程之润,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公司、程之润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鲁1328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2年03月29日、04月14日、05月23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网络系统反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多年。
四、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5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执行的财产均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公司、程之润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328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夏成轲
审判员  吴怀民
审判员  李炳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蹇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