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12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三官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利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312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门窗工程款491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U××××江淮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50.00元,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还有部分还款义务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在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8185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长城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