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8民初1890号
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三官司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利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
被告:程之润,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程之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程之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万元,并自2021年1月30日按照每天5000元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程之润以将蒙阴县天下桃都旅游文化项目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建为由,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5月签订合同共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150万元,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将蒙阴县天下桃都旅游文化项目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建,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等均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举行了项目奠基仪式,奠基仪式结束后,由于发包方手续不全,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回原告履约保证金125万元,下欠25万元。2020年12月20日被告程之润书写了还款协议,承诺欠原告2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12万元,2021年1月30日还款13万元,如每超一天违约金5000元。后被告程之润在2021年1月10日还款1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15万元。该欠款至今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开庭时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万元,并自2021年1月30日按照年息15.4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程之润的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施工保证协议书一份,证明2017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同日双方签订施工保证协议书约定了原告应向被告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原告依约交纳了该保证金。证据三、转账记录一份7页及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程之润转账,合计转账为150万元。同时证明,2020年12月20日双方经过对账,被告程之润认可尚欠原告25万元,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2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13万元,如每超一天,违约金5000元。程之润与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同等的还款义务。证据四、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程之润于2021年的1月10日向原告公司会计姜桂霞转账10万元,尚欠15万元未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8日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蒙阴县天下桃都旅游文化项目,同日双方签订施工保证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一期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第二条约定:保证金开工进场之日起50天内一次性返还。因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截止2020年12月20日双方经过对账后,被告程之润为原告书写还款协议,被告程之润认可尚欠原告公司25万元,并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2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13万元,如每超一天,违约金5000元,程之润与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同等的还款义务。2021年1月10日程之润向原告公司会计姜桂霞转账10万元,尚欠15万元未归还。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渝DQ××××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鲁1328民初1890号民事裁定书,实施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双方签订施工保证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建设工程合同未履行,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部分保证金,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程之润对账后,程之润书写还款协议,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2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13万元,如每超一天,违约金5000元,程之润与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同等的还款义务,视为程之润自愿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此保证行为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被告程之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承诺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原告庭审中主张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照年息15.4支付违约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之润、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回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万元。
二、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付清时的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程之润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82元,由被告山东大地之歌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宿炳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