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方,临沂兰山白沙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北京东路朱家斜坊村。
法定代表人:蒋利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是否系一审法院对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案外人山东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2019)鲁1302民初12872号一案中的实际施工人及涉案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等,所涉及的案件基本事实均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树东
审判员 李大军
审判员 杨敬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