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12378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元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全,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曲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06616450。
法定代表人:王友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