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英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599号
申请人: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曲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友洪,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英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永盛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英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临沂英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英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平